各级人大代表工作规范

作者: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5-01-04浏览次数:128

为保证我校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好代表作用,并通过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或活动,树立“石大人”的良好形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准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参加各种视察活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并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积极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精神,帮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五、强化对选民负责的责任感,与学校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学生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通过人大各种会议或相关渠道积极、如实地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
六、参加校党委召开的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保持与广大师生的密切联系,维护学校利益,并通过人大会议或相关的渠道反映情况,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事业做贡献。
七、参加人大有关会议和活动时,主动与各行各业人大代表进行联系和交流,积极宣传学校建设和发展形势,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 
八、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关心国内外大事。 严于律已,谦虚谨慎,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以勤奋、务实的工作和高尚的人格树立“石大人”的良好形象。
Baidu
map